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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以用电子驾驶证吗?

来源:桦砣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圳电子驾照是可以上路的,但是有个别的地区是不可以的,建议出门还是带上驾驶证比较好:1、深圳的电子驾照,无论是本地拿的驾照还是外地拿的驾照,只要在深圳申请了电子版,就可以在深圳用;2、深圳的电子驾照只能在深圳用,到了外地,外地的交警不是认可的,因为登记的资料都在深圳交警那里,只要深圳交警自己的机器可以识别;3、电子驾照现在是试行阶段,有没有弊端不清楚,是深圳想出来的技术,就在深圳先试水,现在造假很厉害,不知道有没有人能发明造假钻空子,如果试行一段时间没问题,没那么容易造假之类的才会向全国推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门规定并监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罚款20-200元,扣1分,扣车,违法代码1110。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96条,罚款200-2000元,扣12分,扣车,违法代码5702。

第2种观点: 一、电子驾驶证有用吗1、电子驾驶证有没有用,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在电子驾驶证推出的当地行政范围地方使用,有用;(2)如果在没有涉及推出的行政范围内,驾驶员没有携带驾驶证,被交警发现,一般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能还会面临驾驶证扣1分的情况,电子驾驶证没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电子驾驶证的使用范围有哪些电子驾驶证的使用范围如下:1、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范围内单独持电子驾驶证上路行驶,无需携带纸质证件;2、路面查验,驾驶人遇到民警执法检查时,可以直接出示电子驾驶证,民警视为同等法律效力;3、“电子眼”交通违法处理,驾驶人在交警窗口办理电子监控交通违法处罚的,可以提交电子驾驶证扫办理,无需携带纸质驾驶证;4、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三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可提交电子驾驶证办理;5、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可提交电子驾驶证办理;6、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核验驾驶人驾驶资质时,可以采信电子驾驶证,客货运企业、学校等单位在招聘驾驶人等环节,可以采信电子驾驶证;7、保险业务办理,在车辆保险承保与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核验驾驶人的电子驾驶证,确认驾驶人驾驶资质,办理相关承保或者理赔手续;8、汽车租赁,在汽车租赁时,租赁企业可核验驾驶人的电子驾驶证,确认驾驶人驾驶资质。

第3种观点: 出示电子驾驶证不一定有用。电子驾照目前仅在天津、成都、苏州试点推行,并未在全国实行。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但对于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的人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这种允许的证件就是“驾驶证”。这说明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3、现役军人(含),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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