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强制劳动,是一种通过强制性组织罪犯劳动,从而实现惩罚一些罪行比较轻微,而且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罪犯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一、进看守所待遇
1、监狱的生活质量包括劳动生产任务没有特殊照顾待遇。2、刑事犯与政治犯分开关押,待遇是一样的。3、只有外藉犯人有不同等生活待遇,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尊重异国的民族风情与习惯或信仰。4、其它,监狱管理制度是一样没有特殊照顾待遇。我国监狱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矫正其不劳而获的恶习,并培养其掌握生产技能,为出监后谋生创造条件,因此,属于强迫性质,与社会企业等生产单位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没有工资,只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二、残疾人在监狱里做什么
残疾人在监狱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活。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三、监狱是否可以玩手机
监狱犯人不可以玩手机。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必须的生活用品之外,其他物品如手机、首饰等有可能使罪犯与外界联系或者构成监狱安全隐患的物品,都应由监狱管理局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具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与外界联系时,必须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并有管教在场。
一、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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