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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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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选择恰当的方式实现债权

实现债权通常有以下方式:

1、债务人现金履约;

2、债务人实物履约;

3、债权人转让债权;

4、债权人的互易债权;

5、出资不实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6、申请债务人破产;

7、追缴被抽逃的资产;

8、代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

9、行使撤销权。

上述方法一步一步深入,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往往隐藏得较深,只有在认真清算时才能明确地呈现出来。私法实行自治,这是客观要求。司法机关没有过多的精力干预,工商部门的形式上的监管对债务人的消灭没有实质的效果。

债务人作为一个的主体经营,作为平等主体的债权人不可能渗入得很深,很多的企业破产或是解散没有真正的经过清算,债务人自生自灭,甚至突然蒸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债权人。因此在对方还有能力偿还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尽可能简化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有法律,当事人之间也有协约,但当事人总还是有行业风险,也有合作伙伴有意无意转移的风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做好清欠处理,同时建立好企业自己的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构成一个体系,对合作伙伴静态的考察、动态的跟踪,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比较以前的屏障,商帐催讨作为交易后的关卡,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的风险。

二、房地产商破产程序

房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始程序、宣告程序、进行程序、终结程序、复权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三、公司破产重组多久办好手续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我国法律对破产重组需要多长时间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提出申请延长破产重组的时间。我国《破产法》规定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破产法》第七十也规定了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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