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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