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有资格继承军产房军产房,是指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房产证由军区提供的,不能抵押或贷款,因土地是的,地方亦无权干涉,转名只需所属的军区办事处或管理处改名即可,此类房产在新开盘的时候才可以做短期的贷款按揭,二手交易做按揭就比较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的规定:房屋产权属、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依据《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原先军产房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持有的是使用权证,不能继承和买卖。但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入,军产房也在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军产房继承需要哪些条件
1、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
2、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的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3、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由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的军产房,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如果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产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4、出售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对于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部门转移到个人名下,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财产。依据目前法律的规定,个人是没有军产房产权的,所以军产房不能进行继承,个人只享有军产房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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