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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增值计算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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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方法及归属: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乘以市场价值减去还贷部分。婚后房屋增值和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屋的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判决不一。若按揭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孳息归该方所有。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孳息归双方共有,配偶有权请求享有。

法律分析

一、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1、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且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自然增值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按揭房增值利益归谁

1、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的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2、对于该问题,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

3、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4、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结语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按揭房屋的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如果按揭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增值利益归该方所有;如果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增值利益应归双方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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