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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期限规定还是90天吗?

来源:桦砣汽车网

法律分析: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开票期限是90天,只是专用的认证期限是90天,但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617号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专用发 票的认证期限由90天改为18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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