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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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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

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

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

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男方有不良嗜好,如、汹酒等恶习等

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男女平等,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同上,将女方、男方调换即可。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三、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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