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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罪犯是否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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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后再犯罪不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轻罪、悔罪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且不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适用于缓刑后再犯罪的情况。累犯的处罚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参照不构成累犯时的刑事责任。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按一般犯罪处理。

法律分析

一、判过缓刑的后犯罪是否属累犯

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后,在缓刑服刑结束后再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累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3、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之

一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所以如果前罪是判处缓刑,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的,不会构成累犯,按一般犯罪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针对判过缓刑的后犯罪是否属累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情况下,不会构成累犯。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具体而言,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前罪是判处缓刑,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的情况下,不会构成累犯,按照一般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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